?大武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武口區人民政府合法性審查事項指導目錄清單》的通知
索引號 | 640202039/2024-00087 | 文號 | 石大政辦發〔2024〕43號 | 生成日期 | 2024-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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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大武口區司法局 | 責任部門 | 大武口區司法局 |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武口區人民政府合法性審查事項指導目錄清單》的通知
??石大政辦發〔2024〕43號
區直各有關部門、星海鎮、各街道辦事處,駐地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實施審查事項目錄清單化管理,提升合法性審查規范化水平,有效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現將《大武口區人民政府合法性審查事項指導目錄清單》(以下簡稱《目錄清單》)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納入《目錄清單》的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提請集體會議審議,不得作出決定,不得對外發布。
二、以區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行政協議等文件和事項,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各部門(單位)制定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行政協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等由各部門(單位)內設法制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各部門(單位)結合職責權限和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合法性審查事項目錄清單,并在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布。
四、合法性審查事項目錄清單根據實際情況,依照規定程序實施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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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武口區人民政府合法性審查事項指導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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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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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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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區人民政府合法性審查事項
指導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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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規范性文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審查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23〕10號文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通知》(石政辦發〔2023〕14號)。
提示:下列文件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會議文件:包括會議通知、會議紀要、會議講話等;
(二)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機關之間的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工作規劃、計劃、要點;
(四)內部考核、行政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五)發文機關內部工作制度;
(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報;
(七)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機構的通知;
(八)對小區、地名的命名的批復;
(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十)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十一)行政機關對公務員、行政機關職員、公辦學校教職工、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國有企業領導的人事、工資、績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二)財政部門會計核算制度等技術文件及下達的預算、分配資金、批復項目文件等;
(十三)行業技術標準文件、技術操作規程;
(十四)涉密文件;
(十五)其他不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文件,均不納入合法性審查范圍。
二、重大行政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作出的決定。主要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審查依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提示:法律、行政法規對重大決策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執行上級機關交辦的任務明確、可直接執行的決策部署任務,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的決策可以不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三、行政協議
行政協議是指區政府及其部門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后,簽訂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審查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提示:政府采購合同、勞動合同以及科技、課題合同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決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以下事項: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況復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等法律法規規定。
提示:重大執法決定審查既包括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方面的內容,也包括行政執法決定適當性方面的內容。具體為: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的權限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善、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